登录/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科技前沿 > 区域政策
【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1052 2019-05-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实施《陕西省“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16-2020年)》,布局建设一批省级高水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推动各类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平台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面向全省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追赶超越等需求,开展检验检测、集成创新、科技信息等开放共享服务,主要包括专业检验检测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及信息平台、集成创新共享平台、科技资源统筹中心。


  第三条    共享平台为全省构建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的科技资源服务体系,支撑引领全省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共享平台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和重点突出结合的原则。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布局,突出重点,增创优势,全面提升共享平台的支撑与保障能力。

  (二)坚持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结合的原则。创新共享平台运行机制、提高共享平台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开放共享服务能力。

  (三)坚持能力提升和择优支持结合的原则。强化共享平台绩效考核,推进共享平台做优做强做大,全面提高共享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益。

  (四)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结合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进共享平台遵循市场规律,激发开放共享服务积极性。


  第四条    共享平台建设纳入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资助范围,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重点和条件


  第五条    省科技厅鼓励各牵头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和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差异化、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采取自建或联建的方式,建设省级共享平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设立共享平台公司,以公司为主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六条    省科技厅重点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优先领域,在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在人口健康、生态环境等社会发展领域,布局新建一批共享平台、优化提升一批共享平台,有效支撑科技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平台、基地发挥自身科技资源、技术水平和人才力量的优势,面向社会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对于达到科技资源共享指标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平台、基地,按照我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的相关要求,通过科技创新券给予支持,并纳入资源共享服务体系。

  (一)专业检验检测平台。围绕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建设专业检验检测平台,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提供检验检测、分析测试等专业化技术服务。

  (二)科技基础条件及信息共享平台。围绕科技条件平台支撑和保障能力建设,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动物、自然科技资源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维护、升级改造及共享服务;支持科技情报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科学数据、科技信息检索与查新、科技情报分析挖掘、知识产权咨询、科技智库等开放共享服务。

  (三)产业技术集成和中试共享服务平台。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依托科技产业园区、高新区等产业集聚区,以新机制、新模式建设一批专业化的产业技术集成和中试共享服务平台,发挥展示、承载、服务、示范功能,提供关键性、基础性共性技术,提供技术标准、产业技术信息和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等服务。

  (四)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围绕各级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和创业者对各类科技资源的共享服务需求,建设以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为核心,设区市分中心、行业分中心、区县(科技园区)分中心等为支撑的、多级联动的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和完善创新要素的流动和配置,培育科技资源共享云生态体系。


  第七条    共享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且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共享服务的方向清晰、用户群体(服务对象)明确、商业模式合理,最近三年开放共享服务的成功案例不少于10个。

  (三)拥有建设共享平台所需的科技人才团队,其中固定(专职)人员10人以上、中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拥有共享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筹措能力,能够成为共享平台运行与管理的投入主体,自有资金投入占共享平台建设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拥有保障共享平台建设、运行与服务所需的固定场所。

除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外,其他共享平台应拥有保障共享平台建设、运行与服务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条件。

  (六)建立了共享平台的管理与服务团队,拥有健全、完善、有效的服务体系和规章制度。

  (七)多家单位合作建设的共享平台,应有合作协议、经费筹措与投入方案、运行管理等相关办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六月底发布年度共享平台建设重点方向、内容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牵头单位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共享平台建设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共享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及共建单位的共享平台前期建设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论证或评估机构评估后,经省科技厅审定通过的共享平台,给予专项经费后补助,并授予“陕西省XXX共享平台”称号。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共享平台建设的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为省共享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与牵头单位签订共享平台建设合同,明确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省共享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机制。省科技厅按合同方式支持共享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及共建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按合同规定完成建设任务,每年向省科技厅提交共享平台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涉及合同变更的事项,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共享平台的建设期限为三年,完成建设内容、满足验收条件的共享平台,由牵头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共享平台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并计入科研失信和陕西省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名单。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投入到共享平台形成的固定资产、文献与数据资源、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授权建设单位享有,并依法依规纳入全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体系,对外开放共享。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共享平台建设的中期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共享平台,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者予以撤销,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共享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的内容重点包括共享平台的建设水平、共享服务规模与质量等方面。考核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考核的共享平台总数的30%。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因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造成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共享平台,经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取消“陕西省XXX共享平台”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6日起实施。2012年4月1日印发的《陕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办法》(陕科条发〔2012〕40号)文件同时废止(或失效)。


政策咨询
查看更多咨询
政策活动

地址:中国·西安 太白南路2号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邮编:710071 电话&传真:029-88202821

版权所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陕ICP备17012907号